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轉讓方原因所引發的風險因素,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該項目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交易稅費由交易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標的以現狀為準進行轉讓,其外觀、質量、數量等以移交買受人時的現狀為準,由受讓方自行承擔相關責任,由此產生的問題不影響成交結果及成交價格。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成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本項目成交后,競買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受讓方按約定完成交割無誤后,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
6、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產權交易憑證》出具后10個工作日內,自行拆解、搬運標的,并承擔相關費用;逾期不辦理的,受讓方應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并承擔標的物可能發生的損毀、滅失等后果。
7、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標的移交過程中,如需動火切割等,意向受讓方應遵守轉讓方安全、消防等安全生產環保等各項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受讓方需自行考慮切割、拆解、搬運成本,轉讓方不額外支付任何相關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