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 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現場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 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轉讓方原因所引發的風險因素,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被產權中心確定為受讓方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 逾期不簽訂,轉讓方有權向受讓方主張違約責任。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本項目《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和基礎服務費一次性劃入產權中心指定的銀行賬戶。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出具《產權交易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憑相關交易證明和受讓方主體資格證 明赴轉讓方指定地點辦理交接手續。逾期不辦理的, 受讓方應支付由此產生的費用,并承擔本標的物可能 發生的損毀、滅失等后果。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產權中心自出具《產權交易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6、意向受讓方須承諾,(1)本次轉讓標的資產均以踏勘時實物現狀進行后續交割。意向受讓方在掛牌公示期間須前往資產所在地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了解,成 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資產、拒付價款或拒絕履約,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有權扣除其所交納的交易 保證金作為補償,并保留進一步追究責任的權利。
(2) 詳細閱讀并認可本項目披露內容及相關附件。
(3)受讓方在標的資產交割前不得轉售標的資產,必須自行接收標的資產,不得委托第三方或授權他人作為標的資產接收人。
(4)受讓方在合同簽訂后必須在約定的時間期限內及時提貨,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提貨,否則發生的標的資產缺失風險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5) 受讓方須自備車輛或委托第三方運輸標的資產,相關工作人員在轉讓方處作業,包括裝卸及運輸等,應遵守轉讓方環境、安全等方面的相關管理規定,轉讓方有權依照相關管理規定對受讓方進行處罰,由此導致的安全責任或其他責任由受讓方承擔。
(6)受讓方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操作規范開展清運工作,清運過程中的一切技術與安全責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讓方自行承擔。受讓方須確保標的資產存儲地點臨近設備設施、 房屋建筑物等不受損害,發生侵害轉讓方權益的,轉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承擔恢復原狀及賠償損失。
(7) 受讓方須自行負擔現場協調、住宿、拆除、處理、裝卸、運輸、垃圾清運等一切費用,服從轉讓方組織的相關培訓,清運工作時間為45個工作日,若受讓方未在轉讓方要求的時限內清運完畢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另行處置所涉資產。
(8)受讓方須自行了解標的受讓應符合的國家、地方及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規范要求的資質、條件和限制等。若受讓方因環保、安全、資質等不符合相關政策法規且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責任及損失由受讓方完全承擔。受讓方須對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進行整改,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7、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對摘牌的標的物進行使用和處理。
8、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如轉讓方需要,則進入廠區作業前須與轉讓方簽訂安環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