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現場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或未實際到現場考察等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轉讓方原因所引發的風險因素,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期限內參加現場踏勘,并簽署《現場踏勘確認書》(詳見附件),《現場踏勘確認書》將作為報名時的必要文件。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被確定為受讓方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自《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全部交易價款及基礎服務費支付至山東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受讓方付清全部交易價款和交易費用后7日內辦理資產交接手續,承擔標的資產的拆除、裝卸、運輸等相關費用,并負責拆除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廢物等清理及拆除現場清理平整工作,在此過程中若發生任何事故、責任及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及轉讓方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完成標的存儲、看管、安保、拆卸、裝車及運輸等工作,不得影響轉讓方正常生產秩序,不得對轉讓方基礎設施造成損壞,自行承擔處置過程中的風險、處置費用,若處置過程中給轉讓方及第三方造成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
6、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對摘牌的標的物進行使用和處理。
7、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本次轉讓為按標的現狀交接,受讓方同意按照標的資產現有狀況接收標的;如公告明細與標的實物現狀不一致的,以現場實物為準;受讓方不得就由此產生的損失和風險向轉讓方及產權中心提出任何索賠或其他主張,一切后果和責任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