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被確定為受讓方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全部交易價款支付至山東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自行運走全部標的資產。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已熟知轉讓標的的現場情況,對轉讓標的現狀沒有異議。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行承擔標的物的拆除、搬運、清理等相關費用,在此過程中若發生任何事故、責任及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6、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轉讓方原因所引發的風險因素,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