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轉讓方原因所引發的風險因素,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行對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監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轉讓項目受讓方的資格,決定是否舉牌受讓轉讓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費用、風險和損失。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該項目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交易稅費由交易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各自承擔,未明確規定的費用由受讓方承擔。具體稅費須由意向受讓方至相關單位自行查詢。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標的物以現狀進行轉讓,其外觀、結構等以移交買受人時的現狀為準。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按《資產交易合同》約定,將交易價款按時支付至山東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