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轉讓方原因所引發的風險因素,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自行運走全部標的資產,以轉讓標的所在區域邊界為限,不得越界拆除。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承擔標的資產的拆除、裝卸、運輸等相關費用,并負責拆除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廢物等清理及拆除現場清理平整工作。在此過程中若發生任何事故、責任及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拆除、裝卸、運輸過程不得對轉讓方廠房等基礎設施造成損壞,作業過程中所有作業器具與行為須符合轉讓方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影響轉讓方正常生產秩序,拉運標的資產出廠必須出具由轉讓方開具的出門憑證,無證不得出廠。在此過程中若發生任何事故、責任及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承擔本次資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稅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