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委托方原因所引發的風險因素,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行辦理標的材料的交割。受讓方應于付清全部交易價款和交易費用且委托方收到交易價款后5個工作日內憑相關交易證明和身份證明赴管理人指定地點辦理交接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受讓方應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等費用,并承擔本標的物可能發生的損毀、滅失等后果。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交接標的過程中,標的存在糾紛或需要恢復原狀,由受讓方自行解決。涉及需要法院強制執行或相關方協助執行的,由受讓方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請求法院向有關方出具要求其協助執行的司法文書。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行承擔標的可能存在的無法進行權屬過戶的風險和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按要求交納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項目成交后,受讓方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其他競買人的保證金無息退回。受讓方未遵守上述承諾或不按期付清交易余款和交易費用或放棄受讓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報價周期內若無競買人響應底價,則項目不成交,所有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無息退回。
6、意向受讓方須承諾,付清全部交易價款和其他費用后,同意山東產權交易中心在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劃款申請文書后,將相關款項劃轉至委托方指定賬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