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意向承租方須承諾,標的房屋以承租方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經營過程中的相關證照由承租人自行申請,一切違法、違規經營導致的責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2.意向承租方須承諾,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向出租方交納1萬元的房屋租賃保證金,匯入出租方指定賬戶。保證金不計利息,租期內如承租方存在違約行為,經出租方或上級主管部門警告而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的,出租方有權沒收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無條件收回標的房屋且不承擔承租方造成的所有債務及法律責任。租期屆滿,經驗收出租標的房屋所有設備設施齊全,承租方沒有單方違約,則無息全額退回保證金;如出租標的房屋設備設施有損失,則承租方應照價賠償。
3.意向承租方須承諾,逾期未支付租金的,視為違約行為,出租方有權沒收承租方的履約保證金并解除租賃合同,不承擔承租方造成的損失、債務及法律責任。
4.意向承租方須承諾,租賃期間,負責租賃房屋的日常管理,承擔所發生的水、電、氣、暖、網絡、通訊、物業等所有運行維護費用。
5.意向承租方須承諾,租賃期間,提出書面申請經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裝修時不得改動破壞房屋結構,并需符合政策規定,裝修相關審批手續由承租方自行辦理,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6.意向承租方須承諾合法經營,確保承租標的房屋的安全完整,經營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等責任由承租方承擔。
7.意向承租方須承諾標的房屋不得用于產生濃煙、噪音、煙塵異味污染以及存放危險品等具有安全隱患的項目。
8.意向承租方須承諾房屋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時,承租方投入的裝修、裝潢部分歸出租方所有和使用,承租方將租賃房屋及裝修裝潢圖紙及竣工驗收資料在合同終止后5日內,無償交還出租方。
9.意向承租方在掛牌公告期間,已對標的房屋進行了全面了解,一經遞交承租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和接受本次資產出租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出租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承租標的房屋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標的房屋為由退還出租標的,否則視為違約。
10.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進行受讓登記前已進行現場踏勘,對轉讓標的進行了全面了解,并簽署《現場踏勘確認書》(詳見附件),《現場踏勘確認書》將作為報名時的必要文件。
11.出租期限5年,租金每3年遞增5%,無裝修改造期。
12.意向承租方須承諾,根據山東產權交易中心《國有企業租賃業務收費標準》文件中的收費比例交納服務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