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意向承租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租賃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租賃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出租方原因所引發的風險因素,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2、意向承租方須承諾,租賃期間,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若發生安全事故責任自負,與出租方無關。若給出租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損失,意向承租方要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出租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意向承租方須承諾,租賃期間,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標的轉租、抵押、轉讓及改變用途;遵守合同內各項規定,如不遵行,產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擔。?
4、意向承租方須承諾,保證在其使用租賃標的或生產經營過程中,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法律法規。
5、意向承租方須承諾,被確認為承租方后須同意資產租賃合同一年一簽,租賃期滿可續簽,但續簽不超過四次。或一次性簽約租賃期不得高于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