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轉讓方原因所引發的風險因素,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到相關部門辦理標的資產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轉讓方給予必要協助和配合。轉讓標的權屬變更登記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稅費,由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被確定為受讓方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自《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全部交易價款支付至山東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轉讓標的涉及的水電暖物業等費用,自《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由受讓方承擔。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繼續履行與標的資產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如要解除租賃合同,須自行與承租方協商并承擔相關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