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全面了解, 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轉讓方原因所引發的風險因素,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及合同附件。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全部交易價款支付至山東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簽訂《資產交易合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標的買賣手續。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行承擔標的資產牽涉的拆除、搬運、清理、吊裝等全部費用。并承擔過程中如發生安全、環保問題的全部責任。
6、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標的移交過程中,意向受讓方應遵守轉讓方的安全生產等各項管理規定。 |